返還動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90號
HLDV,108,補,290,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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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涂思寬即聯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涵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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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