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涂思寬即聯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涵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