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廖偉佑即廖達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債務人 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 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者 ,不在此限:一、繼承人有無不明者。二、繼承人所在不明 者。三、繼承人是否承認繼承不明者。四、繼承人因故不能 管理遺產者。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5條第3至4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9598號強制 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另一執行債務人廖巧 雯之胞弟,廖巧雯已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死亡,系爭執行事 件查封之財產拍賣並無法送達且無法辦理過戶,為此,請裁 定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准予停止執行。
三、經查,相對人於108年6月11日對聲請人及「廖巧雯即廖達成 之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強制執 行事件處理中,廖巧雯復於108年7月25日死亡等節,有本院 所調取之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所附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廖巧雯之戶役政資料各1份可佐,應可信為真。又聲請人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之理由僅為執行債務人即廖巧雯已於強制 執行程序進行中死亡,無法送達及辦理過戶等,惟依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5條第3項規定,此並非可停止執行之法定理 由,縱有同法第5條第4項各款情形,亦應由執行債權人或利 害關係人向執行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不生可停止執 行之情況。從而,聲請人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