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移調字,108年度,4號
HLDV,108,家移調,4,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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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成 立 筆 錄
                  108年度家移調字第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家移調字第4 號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9 月26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調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周健忠
  書記官 宋瑋陵
  通 譯 陳姿彣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答
  甲○○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縣○○市○○路000巷00號
       居花蓮縣○○市○○街00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訴代答
  吳順龍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被告)答
  乙○○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縣○○鄉○○○街000巷0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被告)訴代答
  吳明益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離婚,並以民國108年9月26日為離婚生效日。
二、對於兩造所生之長男曾乙埕(男,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原告任之。但被告得依附表一所列之方式,與曾乙埕會面
  交往。
三、對於兩造所生之次男曾乙玄(男,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被告任之。但原告得依附表二所列之方式,與曾乙玄會面
  交往。
四、原告自民國123 年9 月22日起至127 年4 月21日止,按月於
  每月22日前給付被告關於曾乙玄之扶養費新台幣10,000元給
  被告。以上分期給付款項,如有二期遲延,其後六期視為全
  部到期。
五、除前項約定,雙方同意互不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六、原告願於民國108 年10月6 日前給付被告新台幣250,000 元
  。
七、兩造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關於婚姻關係所生之請求
  權均拋棄。
八、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後: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原告即反訴被告訴代 吳順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被告即反訴原告訴代 吳明益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 宋瑋陵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
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
無效或調解撤銷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
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
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附表一:
一、平常期間:男方得於每月之第一、三個星期五下午八時起,
  前往女方住處與曾乙埕會面,並接曾乙埕外出,由男方照顧
  至星期日下午八時止,再由男方將曾乙埕送回女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以國民學校之寒假為準):除前項期間外,男方
  於曾乙埕寒假期間得有十天時間帶曾乙埕返回住處同住,由
  兩造共同協商選定時間。若無法協商時,則以放寒假期間起
  之第一日上午八時起,由男方前往女方住處帶同曾乙埕返回
  住處同住,至第十日下午八時止,再由男方將曾乙埕送回女
  方住處,自民國108 年起,每逢雙數年,曾乙埕與男方共度
  農曆春節(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並算入寒假共
  同相處之十日期間內,其餘時間則與女方共度農曆春節。
三、暑假期間(以國民學校之暑假期間為準):除前二項時間外
  ,男方於曾乙埕暑假期間得有三十天時間帶曾乙埕返回住處
  同住,由兩造共同協商選定時間。若無法協商時,則以放暑
  假期間起之第一日上午八時起,由男方前往女方住處帶同曾
  乙埕返回住處同住,至第三十日下午八時止,再由男方將曾
  乙埕送回女方住處。
四、前三項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適用於曾乙埕未滿十五歲之
  前,在曾乙埕滿十五歲至成年之前,應尊重曾乙埕之意願,
  由其決定與男方或女方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五、雙方均不得灌輸曾乙埕反抗、排斥對方之觀念與思想,並善
  盡友善父母之原則。
附表二:
一、平常期間:女方得於每月之第二、四個星期五下午八時起,
  前往男方住處(下同)與曾乙玄會面,並接曾乙玄外出,由
  女方照顧至星期日下午八時止,再由女方將曾乙玄送回男方
  住處。
二、寒假期間(以國民學校之寒假為準):除前項期間外,女方
  於曾乙玄寒假期間得有十天時間帶曾乙玄返回住處同住,由
  兩造共同協商選定時間。若無法協商時,則以放寒假期間起
  之第十一日上午八時起,由女方前往男方住處帶同曾乙玄
  回住處同住,至第二十日下午八時止,再由女方將曾乙玄
  回男方住處,自民國108 年起,每逢單數年,曾乙玄與女方
  共度農曆春節(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並算入寒
  假共同相處之十日期間內,其餘時間則與男方共度農曆春節
  。
三、暑假期間(以國民學校之暑假期間為準):除前二項時間外
  ,女方於曾乙玄暑假期間得有三十天時間帶曾乙玄返回住處
  同住,由兩造共同協商選定時間。若無法協商時,則以放暑
  假期間起之第三十一日上午八時起,由女方前往男方住處帶
  同曾乙玄返回住處同住,至第六十日下午八時止,再由女方
  將曾乙玄送回男方住處。
四、前三項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適用於曾乙玄未滿十五歲之
  前,在曾乙玄滿十五歲至成年之前,應尊重曾乙玄之意願,
  由其決定與男方或女方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五、雙方均不得灌輸曾乙玄反抗、排斥對方之觀念與思想,並善
  盡友善父母之原則。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離婚、變更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等)應於調解(和解)成立後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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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