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小調字,108年度,272號
HLDV,108,司小調,272,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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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林昌  

代 理 人 朱佩雯 
相 對 人 朱祐鴻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2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林國賢委員
  調 解 委員  張梅美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朱佩雯
  相對人    朱祐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給付方式:相
  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24日當庭給付肆仟元予聲請人
  代理人收受完畢(聲請人代理人當場點收無訛,簽名:朱佩
  雯),餘款參萬陸仟元的部分,共分12期給付,自108年10
  月24日起,按月於每月24日前各給付叁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
  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朱佩雯
           相對人      朱祐鴻
           調解委員     林國賢委員
           調解委員     張梅美委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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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