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41號
HLDV,108,司促,5141,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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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魏蔡育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陸佰零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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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