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田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柒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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