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謝○倢
原 告 謝○彤
兼 上二人 謝才劍
法定代理人
陳盈瑄
被 告 陳敬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