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94號
TTDV,108,補,394,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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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謝○倢 
原   告 謝○彤 
兼 上二人 謝才劍 
法定代理人           
      陳盈瑄 
被   告 陳敬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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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