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何靜茹
被 告 侯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