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87號
TTDV,108,補,387,2019092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何靜茹 
被   告 侯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