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何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76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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