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46號
TTDV,108,補,346,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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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洪秀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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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