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6號聲 請 人 洪秀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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