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42號
TTDV,108,司促,3842,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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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靖宏於1.民國108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
    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98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7月03日
    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9,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
    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
    之8.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
    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
    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
    額300,00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19,00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
    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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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300,000元     │108年7月3日起至   │12.98%   │108年8月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連 │
│ │         │          │      │          │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
├─┼─────────┼──────────┼──────┼──────────┼──────────────┤
│ │19,000元     │108年7月4日起至   │8.98%    │108年8月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連 │
│ │         │          │      │          │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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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