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769號
TTDV,108,司促,3769,2019092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債 務 人 李陳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