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莊玉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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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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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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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621元 │95年4月28日起至 │19.98% │95年4月28日起至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
│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
│ │ ├──────────┼──────┤ │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當月計│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 │
│ │ │清償日止 │ │ │三個月計算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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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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