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 理 人 陳志賓
債 務 人 江信雄
債 務 人 潘清文
一、債務人江信雄、潘清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
壹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
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
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
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
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
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江潘勝賢已於民國108年5月26
日死亡,此有其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
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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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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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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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1,885元 │108年3月12日起至 │4.5% │108年3月1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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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