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54號
TTDV,108,司促,3554,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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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 理 人 陳志賓 
債 務 人 王賜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零參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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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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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5,035元     │107年12月31日起至  │2.9447%   │107年12月31日起至  │依逾期利息按週年利率2.9447%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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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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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