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50號
TTDV,108,司促,3550,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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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0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債 務 人 陽繐縿 




債 務 人 林銀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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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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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98元     │108年1月17日起至  │4%     │108年2月17日起至  │按上開利率30%計算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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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00元      │108年1月17日起至  │10%     │108年2月17日起至  │按上開利率30%計算      │
│2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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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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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