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38號
TTDV,108,司促,3338,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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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債 權 人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玲 
債 務 人 旗魚金典商務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毓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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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旗魚金典商務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