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
債 權 人 呂政憲
債 務 人 蘇永康即蘇明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百合即蘇明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秀芝即蘇明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蘇永康、蘇百合、蘇秀芝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明華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明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