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仲威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欣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1萬9,2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萬3,224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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