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良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汪良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良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 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 有期徒刑4 年7 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0 年4 月5 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9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 ,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 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