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新光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新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新光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 法院裁判確定,並於民國107年8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 人業已於108年9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 期為109年2月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受刑人假釋 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33日,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