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李財能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馮保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B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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