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53號
CYDV,89,訴,453,200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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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亮宏
  送達代收人 李得銘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發支付命令(本 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一六三八五號),但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法應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B  書記官 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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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