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66號
TTDM,108,交易,66,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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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訓欽


輔 佐 人 楊停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訓欽心神喪失,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侯訓欽前於民國104 年2 月21日,因頭部外傷合 併顱內出血,前往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台東 馬偕紀念醫院接受手術,至104 年3 月17日出院,出院後患 有明顯智能減失情況;而其後兩年被告之智能雖有進步(即 104 年7 月之簡易智能測驗【MMSE】為12分,至106 年6 月 測驗時則為26分),且於近年追蹤中,其業能執行勞務,然 被告組織計畫能力欠佳,需人在旁提醒,同時被告之短期記 憶缺損,對問話需長時間反應,處理問題在分析類似性和差 異性時仍有困難;又依醫理見解,一般情況腦部受傷兩年後 即不再進步,而被告腦部受傷至今已滿4 年,進步復原之可 能不大;故依被告情況,欲求其有效辨識行為或依辨識而行 為,或有效與他人溝通仍有不足等節,均據台灣基督長老教 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台東馬偕紀念醫院,以108 年8 月30日 馬院東醫乙字第1080012119號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 年 度交易字第66號交通事件卷宗第49至50頁)覆本院明確,自 足認被告斯時係處於「心神喪失」之狀態,無法理解審判意 義,併缺乏為自己辯護之能力,為維護其訴訟上權益,本院 爰依首開規定,待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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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