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再字,108年度,2號
TNDA,108,簡再,2,201909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喻得芫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
訴訟簡易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1/1頁


參考資料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