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喻得芫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
訴訟簡易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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