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8年度,1號
TNDV,108,重勞訴,1,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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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曾建富 
      洪慧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錚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
      吳美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七年度他字第三八七七號、一○八年度他字第八二八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11條或第12條所定事由即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原告違 法,原告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並依勞基法第14條第4 項、第17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資遣費。又被告以原告虛報業務花費、詐欺竊領被告公司 資產為由,將原告予以解僱,導致原告之名譽受損,原告另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情;被告則辯稱:原告因於受 僱期間虛報或浮報業務費用致被告受有財產上損害,有詐欺 取財之行為,情節至為嚴重,嚴重破壞勞資關係,被告已依 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合法終止被告與原告曾建 富間之勞動契約。又原告洪慧真在被告於107 年4 月17日約 談涉案員工時,已當場承認犯行,並立據向被告承諾願意全 數返還不法款項,被告同意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因此被告 與原告洪慧真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原告洪慧真再依勞基法第 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無理由。被告已依 法對原告提起詐欺罪嫌之告訴,現正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南地檢署)107 年度他字第3877號、108 年度他字 第828 號詐欺案件偵查中,因此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 為之損害賠償,亦無理由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起訴狀1 件及 被告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刑事陳報狀 共6 件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可見本件爭點在於原 告有無被告所稱之詐欺行為,而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裁判之 情形。故於臺南地檢署107 年度他字第3877號、108 年度他 字第828 號詐欺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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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