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0號原 告 劉國棟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被 告 曾麗麗 陳洪春妹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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