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50號
TNDV,108,訴,750,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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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0號
原   告 劉國棟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曾麗麗 
      陳洪春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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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