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54號
TNDV,108,訴,554,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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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林泓斌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被   告 杜淑偵 
被   告 王會  

訴訟代理人 邱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6日下午3時40 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王會應於庭期前就所述魚塭需有專用水路乙節提出詳細 說明。
三、兩造請於庭期前就目前土地上之魚塭水源從何處引入及相關 水路路徑等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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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