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3號
原 告 黃水文
代 理 人 廖志峯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國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第15383號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