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53號
TNDV,108,訴,1453,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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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3號
原   告 黃水文 
代 理 人 廖志峯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國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第15383號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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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