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52號
TNDV,108,訴,1452,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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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
原   告 李錦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竣庭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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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