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黃開榮
吳素理
被 告 陸意德
陸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