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5號
TNDV,108,補,705,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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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黃開榮 
      吳素理 


被   告 陸意德 
      陸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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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