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擔保債權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4號
TNDV,108,補,704,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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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江泉間請求給付擔保債權額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0,37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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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