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江泉間請求給付擔保債權額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0,37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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