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92號
TNDV,108,補,692,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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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湯孟玲 


被   告 林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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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