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三官大帝廟
法定代理人 嚴朝陽
訴訟代理人 吳樹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間請求地籍清理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土地登記名義人
三官大帝(管理人嚴上)為同一主體、確認土地登記名義人三官
大帝(管理人嚴上)為原告所奉祀之神祇,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倘
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係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