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87號
TNDV,108,補,687,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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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紘璋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被   告 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
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64
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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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