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陳宏義
訴訟代理人 林秀鳳
被 告 陳如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如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89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
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