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63號
TNDV,108,補,663,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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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陳宏義 

訴訟代理人 林秀鳳 
被   告 陳如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如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89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
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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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