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52號
TNDV,108,補,652,201909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陳宜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庭逸邱緯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5,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