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50號
TNDV,108,補,650,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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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陳正育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被   告 陳榮華 
      陳許金祝
      陳澄山 
      陳清旺 
      陳生賢 
      陳生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7,572元(依土
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2,483×4,000
×5714/20000=2,837,57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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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