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陳正育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被 告 陳榮華
陳許金祝
陳澄山
陳清旺
陳生賢
陳生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7,572元(依土
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2,483×4,000
×5714/20000=2,837,57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