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5號
TNDV,108,補,625,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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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岳胡蓮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李仙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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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