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1號
TNDV,108,補,621,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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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帝固鑽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SYNOVA S.A., Switzerland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349,5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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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固鑽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鑽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