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帝固鑽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SYNOVA S.A., Switzerland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349,5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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