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03號
TNDV,108,補,603,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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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許繼田



被   告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辰威
      李超倫
      馮和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而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係因債權
之擔保涉訟,自應依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
102 年度臺抗字第1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其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十二分之七(下稱系爭不動產)上所為之抵押權設定
登記予以塗銷;因系爭不動產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46
1,760 元(計算式:36,864×440 ×7/12=9,461,760 );而系
爭不動產擔保之債權額為2,200,000 元,此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1 份在卷可按;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並未少於其擔保之債權額,揆
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擔保
之債權額即2,200,000 元為準。從而,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
,核定為2,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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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