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294號
TNDV,108,消債更,294,2019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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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䕒萱即彭美雪



代 理 人 呂帆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彭䕒萱即彭美雪自民國108年9月1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 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 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 、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彭䕒萱現在臺南市六甲 國民中學(下稱六甲國中)擔任臨時技工,每月薪資收入約 為27,354元;另債務人每月領有身障補助金3,628元,除此 收入外,名下尚有汽車1輛、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保單1份、郵局存款8元、歸仁區農 會存款693元,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6,768,806元,均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 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 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共同 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遠東銀行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 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無餘額還款,復有資產管理公司負債 ,顯無調解成立之可能為由,而未出席調解庭,亦未提供任 何還款方案;又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基本生活費用14,8



66元、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邱00邱△△費用各6,000元後 ,實無力負擔任何還款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置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 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債務人曾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向本院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惟最大債權銀行遠東銀行於108年8月2日 以民事陳報狀表示經評估後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 出及扶養費後已無餘額還款,且債務人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 負債,兩造無調解成立之可能,請本院逕核發調解不成立通 知書,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 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27號卷宗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函 詢遠東銀行,並有遠東銀行108年8月27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 稽,足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調解而不成立 。又最大債權銀行遠東銀行雖未提供任何還款方案,然以現 行金融機構實務上就無擔保債務所能提供最優惠之還款方案 即「分180期、利率0%」,並依債權人清冊所載全體債權人 之現存債權金額6,768,806元(包含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 計算,則債務人每月需支付之金額約為37,604元。四、債務人雖主張其現於六甲國中擔任臨時技工,每月薪資收入 約為27,354元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向債務人任職之六甲國 中函查其薪資若干等情,業據其函覆稱:債務人自108年2月 起至108年7月止之實發金額、法院強制扣款金額及年終獎金 分別詳如附表所示,有六甲國中108年8月22日六甲中總字第 0000000000函文檢附債務人彭䕒萱之薪資明細在卷可稽。另 債務人每月領有身障補助金3,628元,亦據其提出歸仁區農 會存摺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而債務人之全部財產及薪資 為所有債權之總擔保,於評估債務人是否有不能清償之情形 時,仍應還原債務人原有之總資力後,就債務人之全部資力 與其所有之總債務為比較,不應將特定債權人聲請執行部分 之金額扣除,且債務人遭強制執行之金額,即為其所清償金 額之一部分,如將此金額扣除,將有重複計算而低估債務人 之全部清償金額及能力之情形,故本件債務人雖遭強制執行



扣取薪資,但仍應以其原有總收入及總資力進行評估。是以 ,債務人於實際薪資還原後之平均每月薪資約為26,186元【 六甲國中部分22,5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身障補助 金部分3,628元】,堪予認定。
五、又債務人主張其負債總額為6,768,806元,均為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名下尚有汽車1輛、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保單1 份、郵局存款8元、歸仁區農會存款693元,而債務人僅係一 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 務人清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前 置調解不成立通知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6、107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郵局存 摺、歸仁區農會存款存摺、勞工保險異動暨年資查詢、本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36617號執行命令、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命令、全球人壽保公司保單價值證明等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8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27號卷宗、債務 人之勞、健保資料、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後 ,互核相符,是債務人此部分之主張,亦堪憑採。六、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6,186元,需扶養未成年子 女邱00邱△△,有債務人檢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 債務人自陳其每月個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4,866元,因該金額 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8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之範圍(參 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之規定),堪認為合 理。另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邱00邱△△之扶養費用,依 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列,債務人每月支出 邱00邱△△扶養費用各為6,000元,因該等扶養費用之 金額均尚較上開臺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866 元(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之規定),再 由債務人與其前配偶邱暐瀚共同分擔後之每月7,433元為低 ,亦堪認為合理。準此計算,債務人每月收入26,186元元扣 除其最低生活費14,866元、未成年子女邱00邱△△扶養 費用各6,000元後,已無餘額,顯無法負擔最大債權人遠東 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所能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 案即每月應償還約37,604元之債務清償方案,是債務人確已 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七、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 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而債務人僅係一 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 1,200萬元,且債務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



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 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8年9月19日17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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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債務人任職六甲國中之薪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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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時間 │ 實領薪資 │法院強制扣薪金額│聲請強制扣薪債權人 │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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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2月 │22,556元 │ │中信銀行、玉山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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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3月 │22,558元 │ │中信銀行、玉山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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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4月 │22,558元 │ │中信銀行、玉山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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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5月 │14,866元 │ 7,692元 │中信銀行、玉山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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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6月 │14,866元 │ 7,692元 │中信銀行、玉山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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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7月 │22,55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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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19,962元 │ 15,38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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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月薪: │ │
│(119,962元+15,384元)/6=22,558元(元以 │ │
│下4捨5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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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