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寀育即蔡惠玉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 生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 ,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及如主 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 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