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吳佳政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張信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以「舞台車大型LED顯示幕之構造」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完成技術對比,列為新 型第M542584號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在案,專利權期間 自民國106年6月1日至116年2月19日止。被告未經原告同意 且明知原告有系爭專利,仍故意擅自仿製侵害系爭專利之「 舞台車大型LED顯示幕」(下稱系爭產品),並販售予如附 表所示之「胖弟舞台燈光音響企業社」等人,被告獲得之利 益如附表「原告主張之利益」欄所示,又被告故意為本件侵 害行為,且於原告出面制止後仍繼續仿製,無視智慧財產權 之保護,基此,請求酌定損害額2倍之賠償。爰依專利法第1 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3,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假執行宣告。
貳、被告則以:原告確實有申請系爭專利,但被告並無去看原告 的舞台車怎麼製作,被告是在一般作業技術下製造舞台車, 被告製作出10幾台舞台車,有大有小,每台製作金額及利潤 視大小台而不同。被告依技術製作舞台車,並無故意侵害原 告系爭專利,再者被告製作之舞台車有無侵權尚無法確定。 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有進步性,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 用同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不得享有系爭專利權云云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係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6年6月1日至
116年2月19日止。
二、被告有製造「舞台車大型LED顯示幕」(下稱系爭產品)販 售予第三人「胖弟舞台燈光音響企業社」、「鴻生企業社」 、「三丘企業社」「宏聲綜藝團」、「御閣音響社」、 「 新潮流舞台車」、「新台灣舞台車」、「美吉企業社」、「 松仁商行」、「米高美綜藝傳播II(車號000-00)」、「真 工屋工程行」、「鑫堯企業社」、「雙鳳實業社」、「米高 美綜藝傳播I(車號000-0000)」、「漢堡企業社」,其工 程款如附表「被告報價」欄所示。
三、原告於107年12月27日以太保嘉太郵局42號存證信函(下稱 系爭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被告擅自仿製與原告所有系爭 專利權具相同畫面無間斷功能及構造設計之舞台車產品,進 而出售牟利。質之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唯被告提出之賠償金 額明顯過低,且被告仍繼續仿製系爭產品,請被告停止一切 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行為,並與原告商議損害賠償事宜。四、附表編號2、9之系爭產品係被告收受系爭存證信函後所製造 ,其餘則係被告收受系爭存證信函前所製造。
五、原告提出之原證四錄音譯文係兩造於107年1月12日之對話內 容(下稱系爭對話)。
六、附表編號8、13、15之系爭產品係被告於系爭對話前所製造 ,其餘則係系爭對話後所製造。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製造販售予「胖弟舞台燈光音響企業社」、「鴻生企業 社」、「三丘企業社」「宏聲綜藝團」、「御閣音響社」、 「新潮流舞台車」、「新台灣舞台車」、「美吉企業社」、 「松仁商行」、「米高美綜藝傳播II(車號000-00)」、「 真工屋工程行」如附表編號1-11之系爭產品(下稱系爭產品 1-11)有侵害系爭專利:
(一)系爭產品1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2之專利權範圍:┌──┬─────────┬──┬──────────┬──┐
│要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 │要件│系爭產品1技術內容 │是否│
│ │術特徵 │ │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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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一種舞台車大型LED │1a │一種胖弟企業社舞台車│是 │
│ │顯示幕之構造,其係│ │大型LED顯示幕之構造 │ │
│ │於舞台車之車體(1) │ │,其係於舞台車之車體│ │
│ │上裝設一大型LED顯 │ │上裝設一大型LED顯示 │ │
│ │示幕(2) ,該大型 │ │幕,該大型LED顯示幕 │ │
│ │LED顯示幕(2)係由:│ │係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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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一主顯示幕(21)及兩│1b │一主顯示幕及兩側顯示│是 │
│ │側顯示幕(22、23)拼│ │幕拼接而成, │ │
│ │接而成, │ │ │ │
├──┼─────────┼──┼──────────┼──┤
│1C │該主顯示幕(21)之頂│1c │該主顯示幕之頂端與底│是 │
│ │端與底端分別固接一│ │端分別固接一頂桿及一│ │
│ │頂桿(211)及一底桿 │ │底桿,該頂桿及底桿係│ │
│ │(212),該頂桿(211)│ │自主顯示幕之邊緣略為│ │
│ │及底桿(212)係自主 │ │內縮, │ │
│ │顯示幕(21)之邊緣略│ │ │ │
│ │為內縮, │ │ │ │
├──┼─────────┼──┼──────────┼──┤
│1D │且係固設於車體(1) │1d │且係固設於車體上,並│是 │
│ │上,並於邊緣處成對│ │於邊緣處成對設有上、│ │
│ │設有上、下兩穿套管│ │下兩穿套管; │ │
│ │(213、214); │ │ │ │
├──┼─────────┼──┼──────────┼──┤
│1E │該兩側顯示幕(22、 │1e │該兩側顯示幕係分別位│是 │
│ │23)係分別位在主顯 │ │在主顯示幕之左、右兩│ │
│ │示幕(21)之左、右兩│ │側,其頂端與底端同樣│ │
│ │側,其頂端與底端同│ │設有一頂桿及一底桿,│ │
│ │樣設有一頂桿(221、│ │ │ │
│ │231)及一底桿(222、│ │ │ │
│ │232), │ │ │ │
├──┼─────────┼──┼──────────┼──┤
│1F │該頂桿(221、231)及│1f │該頂桿及底桿靠主顯示│是 │
│ │底桿(222、232)靠主│ │幕之側係略為向外伸出│ │
│ │顯示幕(21)之側係略│ │,使之得與主顯示幕之│ │
│ │為向外伸出,使之得│ │頂桿及底桿相搭接, │ │
│ │與主顯示幕(21)之頂│ │ │ │
│ │桿(211)及底桿(212)│ │ │ │
│ │相搭接, │ │ │ │
├──┼─────────┼──┼──────────┼──┤
│1G │又於兩側顯示幕(22 │1g │又於兩側顯示幕之頂桿│是 │
│ │、23)之頂桿(221、 │ │及底桿邊緣處皆凸設一│ │
│ │231)及底桿(222、 │ │套接管, │ │
│ │232)邊緣處皆凸設一│ │ │ │
│ │套接管(223、233),│ │ │ │
├──┼─────────┼──┼──────────┼──┤
│1H │該等套接管(223、 │1h │該等套接管係可對合穿│是 │
│ │233)係可對合穿置入│ │置入主顯示幕之穿套管│ │
│ │主顯示幕(21)之穿套│ │間, │ │
│ │管(213、214)間, │ │ │ │
├──┼─────────┼──┼──────────┼──┤
│1I │並分別以一插銷(24 │1i │並分別以一螺栓插銷穿│是 │
│ │、25)穿經其間之管 │ │經其間之管口內,將兩│ │
│ │口內,將兩側顯示幕│ │側顯示幕拼接固定於主│ │
│ │(22、23)拼接固定於│ │顯示幕之旁側,以形成│ │
│ │主顯示幕(21)之旁側│ │一大型螢幕。 │ │
│ │,以形成一大型螢幕│ │ │ │
│ │。 │ │ │ │
└──┴─────────┴──┴──────────┴──┘
┌──┬─────────┬──┬──────────┬──┐
│要件│系爭專利請求項2技 │要件│系爭產品1技術內容 │是否│
│ │術特徵 │ │ │相同│
├──┼─────────┼──┼──────────┼──┤
│2A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2a │如上述比對 │是 │
│ │項所述舞台車大型 │ │ │ │
│ │LED顯示幕(2)之構造│ │ │ │
│ │ │ │ │ │
├──┼─────────┼──┼──────────┼──┤
│2B │其中該兩側顯示幕 │2b │其中該兩側顯示幕均係│是 │
│ │(22、23)均係分隔成│ │分隔成左、右兩半部,│ │
│ │左、右兩半部,且該│ │且該靠主顯示幕側之半│ │
│ │靠主顯示幕(21)側之│ │部,其兩端係與頂桿及│ │
│ │半部,其兩端係與頂│ │底桿間成分離設置, │ │
│ │桿(221、231)及底桿│ │ │ │
│ │(222、232)間成分離│ │ │ │
│ │設置, │ │ │ │
├──┼─────────┼──┼──────────┼──┤
│2C │並於其間設有一樞接│2c │並於其間設有一樞接座│是 │
│ │座(224、234),使之│ │,使之得以樞接座為軸│ │
│ │得以樞接座(224、 │ │心朝外開啟,而於該大│ │
│ │234)為軸心朝外開啟│ │型LED顯示幕之前、後 │ │
│ │,而於該大型LED顯 │ │間形成一通道。 │ │
│ │示幕(2)之前、後間 │ │ │ │
│ │形成一通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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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比對分析說明:
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9個要
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舞台車大型LED顯示幕之構造,其係於 舞台車之車體上裝設一大型LED顯示幕,該大型LED顯示幕 係由:」;
要件編號1B「一主顯示幕及兩側顯示幕拼接而成,」; 要件編號1C「該主顯示幕之頂端與底端分別固接一頂桿及 一底桿,該頂桿及底桿係自主顯示幕之邊緣略為內縮,」 ;
要件編號1D「且係固設於車體上,並於邊緣處成對設有上 、下兩穿套管;」;
要件編號1E「該兩側顯示幕係分別位在主顯示幕之左、右 兩側,其頂端與底端同樣設有一頂桿及一底桿,」; 要件編號1F「該頂桿及底桿靠主顯示幕之側係略為向外伸 出,使之得與主顯示幕之頂桿及底桿相搭接,」; 要件編號1G「又於兩側顯示幕之頂桿及底桿邊緣處皆凸設 一套接管,」;
要件編號1H「該等套接管係可對合穿置入主顯示幕之穿套 管間,」;
要件編號1I「並分別以一插銷穿經其間之管口內,將兩側 顯示幕拼接固定於主顯示幕之旁側,以形成一大型螢幕。 」;
2. 就系爭產品「胖弟企業社LED舞台車」(要件1a至1i)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要件1A至1I)特徵的文義比對:(1)要件1a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照片第1、2頁)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皆為舞台車大型LED顯示幕之構造 ,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 種舞台車大型LED顯示幕之構造,其係於舞台車之車體上 裝設一大型LED顯示幕,該大型LED顯示幕係由:」之特徵 。
(2)要件1b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照片第1、2頁) ,其具有一主顯示幕及兩側顯示幕拼接而成,故從系爭產 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一主顯示幕及兩 側顯示幕拼接而成,」之特徵。
(3)要件1c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照片第2、3頁) ,系爭產品該主顯示幕之頂端與底端分別固接一頂桿及一 底桿,該頂桿及底桿係自主顯示幕之邊緣略為內縮,故從 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該主顯 示幕之頂端與底端分別固接一頂桿及一底桿,該頂桿及底 桿係自主顯示幕之邊緣略為內縮,」特徵。
(4)要件1d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照片第3、4頁)
,其具有固設於車體上,並於邊緣處成對設有上、下兩穿 套管,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 「且係固設於車體上,並於邊緣處成對設有上、下兩穿套 管;」之特徵。
(5)要件1e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照片第1、2、6 頁),該兩側顯示幕係分別位在主顯示幕之左、右兩側, 其頂端與底端同樣設有一頂桿及一底桿,故從系爭產品可 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該兩側顯示幕係分別 位在主顯示幕之左、右兩側,其頂端與底端同樣設有一頂 桿及一底桿,」之特徵。
(6)要件1f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照片第1、2、6 頁),該頂桿及底桿靠主顯示幕之側係略為向外伸出,使 之得與主顯示幕之頂桿及底桿相搭接,故從系爭產品可以 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該頂桿及底桿靠主顯示 幕之側係略為向外伸出,使之得與主顯示幕之頂桿及底桿 相搭接,」之特徵。
(7)要件1g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照片第3、4頁) ,於兩側顯示幕之頂桿及底桿邊緣處皆凸設一套接管,故 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G「又於兩 側顯示幕之頂桿及底桿邊緣處皆凸設一套接管,」之特徵 。
(8)要件1h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照片第3、4頁) ,該等套接管係可對合穿置入主顯示幕之穿套管間,故從 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H「該等套接 管係可對合穿置入主顯示幕之穿套管間,」之特徵。(9)要件1i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照片第3、4頁) ,並分別以一螺栓插銷穿經其間之管口內,將兩側顯示幕 拼接固定於主顯示幕之旁側,以形成一大型螢幕,故從系 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I「並分別以一 插銷穿經其間之管口內,將兩側顯示幕拼接固定於主顯示 幕之旁側,以形成一大型螢幕。」之特徵。
3. 侵權比對結果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至 1I所文義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就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要件特徵的文義比對而 言,由系爭產品1照片第5至7頁可知,系爭產品該兩側顯 示幕均係分隔成左、右兩半部,且該靠主顯示幕側之半部 ,其兩端係與頂桿及底桿間成分離設置,於其間設有一樞 接座,使之得以樞接座為軸心朝外開啟,而於該大型LED
顯示幕之前、後間形成一通道,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 利要件編號2B「其中該兩側顯示幕均係分隔成左、右兩半 部,且該靠主顯示幕側之半部,其兩端係與頂桿及底桿間 成分離設置,」及要件編號2C「並於其間設有一樞接座, 使之得以樞接座為軸心朝外開啟,而於該大型LED顯示幕 之前、後間形成一通道。」所文義讀取。
系爭產品1既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而系爭 產品1又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所文義讀取 ,則系爭產品1自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二)系爭產品2-11亦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2之專利權範圍 ,理由與系爭產品1之上述理由相同,茲引用之。二、被告製造販售予「鑫堯企業社」、「雙鳳實業社」、「米高 美綜藝傳播I(車號000-0000)」、「漢堡企業社」如附表 編號12-15之系爭產品(下分別稱系爭產品12-15)未侵害系 爭專利:
(一)系爭產品12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未落 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專利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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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 │要件│系爭產品12技術內容 │是否│
│ │術特徵 │ │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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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一種舞台車大型LED │1a │一種鑫堯企業社舞台車│是 │
│ │顯示幕之構造,其係│ │大型LED顯示幕之構造 │ │
│ │於舞台車之車體(1) │ │,其係於舞台車之車體│ │
│ │上裝設一大型LED顯 │ │上裝設一大型LED顯示 │ │
│ │示幕(2),該大型LED│ │幕,該大型LED顯示幕 │ │
│ │顯示幕(2)係由: │ │係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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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一主顯示幕(21)及兩│1b │一主顯示幕及兩側顯示│是 │
│ │側顯示幕(22、23)拼│ │幕拼接而成, │ │
│ │接而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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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該主顯示幕(21)之頂│1c │該主顯示幕之頂端與底│否 │
│ │端與底端分別固接一│ │端分別固接一頂桿及一│ │
│ │頂桿(211)及一底桿 │ │底桿,該頂桿及底桿係│ │
│ │(212),該頂桿(211)│ │自主顯示幕之邊緣略為│ │
│ │及底桿(212)係自主 │ │內縮, │ │
│ │顯示幕(21)之邊緣略│ │ │ │
│ │為內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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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且係固設於車體(1) │1d │且係固設於車體上,並│是 │
│ │上,並於邊緣處成對│ │於邊緣處成對設有上、│ │
│ │設有上、下兩穿套管│ │下兩穿套管; │ │
│ │(213、21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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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 │該兩側顯示幕(22、2│1e │該兩側顯示幕係分別位│是 │
│ │3)係分別位在主顯 │ │在主顯示幕之左、右兩│ │
│ │示幕(21)之左、右兩│ │側,其頂端與底端同樣│ │
│ │側,其頂端與底端同│ │設有一頂桿及一底桿,│ │
│ │樣設有一頂桿(221、│ │ │ │
│ │231)及一底桿(222、│ │ │ │
│ │23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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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該頂桿(221、231)及│1f │該頂桿及底桿靠主顯示│是 │
│ │底桿(222、232)靠主│ │幕之側係略為向外伸出│ │
│ │顯示幕(21)之側係略│ │,使之得與主顯示幕之│ │
│ │為向外伸出,使之得│ │頂桿及底桿相搭接, │ │
│ │與主顯示幕(21)之頂│ │ │ │
│ │桿(211)及底桿(212)│ │ │ │
│ │相搭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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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 │又於兩側顯示幕(22 │1g │又於兩側顯示幕之頂桿│是 │
│ │、23)之頂桿(221、 │ │及底桿邊緣處皆凸設一│ │
│ │231)及底桿(222、 │ │套接管, │ │
│ │232)邊緣處皆凸設一│ │ │ │
│ │套接管(223、2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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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 │該等套接管(223、23│1h │該等套接管係可對合穿│是 │
│ │3)係可對合穿置入主│ │置入主顯示幕之穿套管│ │
│ │顯示幕(21)之穿套管│ │間, │ │
│ │(213、214)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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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並分別以一插銷(24 │1i │並分別以一螺栓插銷穿│是 │
│ │、25)穿經其間之管 │ │經其間之管口內,將兩│ │
│ │口內,將兩側顯示幕│ │側顯示幕拼接固定於主│ │
│ │(22、23)拼接固定於│ │顯示幕之旁側,以形成│ │
│ │主顯示幕(21)之旁側│ │一大型螢幕。 │ │
│ │,以形成一大型螢幕│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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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系爭專利請求項2技 │要件│系爭產品2技術內容 │是否│
│ │術特徵 │ │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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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2a │如上述比對 │是 │
│ │項所述舞台車大型LE│ │ │ │
│ │D顯示幕(2)之構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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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 │其中該兩側顯示幕 │2b │其中該兩側顯示幕未分│否 │
│ │(22、23)均係分隔成│ │隔成左、右兩半部,且│ │
│ │左、右兩半部,且該│ │該靠主顯示幕側之半部│ │
│ │靠主顯示幕(21)側之│ │,其兩端並未與頂桿及│ │
│ │半部,其兩端係與頂│ │底桿間成分離設置, │ │
│ │桿(221、231)及底桿│ │ │ │
│ │(222、232)間成分離│ │ │ │
│ │設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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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並於其間設有一樞接│2c │並未設有一樞接座,使│是 │
│ │座(224、234),使之│ │之得以樞接座為軸心朝│ │
│ │得以樞接座(224、 │ │外開啟,而於該大型 │ │
│ │234)為軸心朝外開啟│ │LED顯示幕之前、後間 │ │
│ │,而於該大型LED顯 │ │無法形成一通道。 │ │
│ │示幕(2)之前、後間 │ │ │ │
│ │形成一通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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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比對分析說明:
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9個要 件,已如系爭產品1之解析內容所述。
2. 就系爭產品「鑫堯企業社LED舞台車」(要件1a至1i)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要件1A至1I)特徵的文義比對 :
(1)要件1a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2照片第1、2頁)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皆為舞台車大型LED顯示幕之構造 ,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 種舞台車大型LED顯示幕之構造,其係於舞台車之車體上 裝設一大型LED 顯示幕,該大型LED顯示幕係由:」之特 徵。
(2)要件1b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2照片第1、2頁) ,其具有一主顯示幕及兩側顯示幕拼接而成,故從系爭產 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一主顯示幕及兩
側顯示幕拼接而成,」之特徵。
(3)要件1c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2照片第1、2頁) ,系爭產品該主顯示幕之頂端與底端分別固接一頂桿及一 底桿,該頂桿及底桿係自主顯示幕之邊緣略為內縮,故從 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該主顯 示幕之頂端與底端分別固接一頂桿及一底桿,該頂桿及底 桿係自主顯示幕之邊緣略為內縮,」特徵。
(4)要件1d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2照片第3頁), 其具有固設於車體上,並於邊緣處成對設有上、下兩穿套 管,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 且係固設於車體上,並於邊緣處成對設有上、下兩穿套管 ;」之特徵。
(5)要件1e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2照片第1、4頁) ,該兩側顯示幕係分別位在主顯示幕之左、右兩側,其頂 端與底端同樣設有一頂桿及一底桿,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 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該兩側顯示幕係分別位在 主顯示幕之左、右兩側,其頂端與底端同樣設有一頂桿及 一底桿,」之特徵。
(6)要件1f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2照片第1、4頁) ,該頂桿及底桿靠主顯示幕之側係略為向外伸出,使之得 與主顯示幕之頂桿及底桿相搭接,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 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該頂桿及底桿靠主顯示幕之 側係略為向外伸出,使之得與主顯示幕之頂桿及底桿相搭 接,」之特徵。
(7)要件1g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2照片第3頁), 於兩側顯示幕之頂桿及底桿邊緣處皆凸設一套接管,故從 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G「又於兩側 顯示幕之頂桿及底桿邊緣處皆凸設一套接管,」之特徵。(8)要件1h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2照片第3頁), 該等套接管係可對合穿置入主顯示幕之穿套管間,故從系 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H「該等套接管 係可對合穿置入主顯示幕之穿套管間,」之特徵。(9)要件1i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12照片第3頁), 並分別以一螺栓插銷穿經其間之管口內,將兩側顯示幕拼 接固定於主顯示幕之旁側,以形成一大型螢幕,故從系爭 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I「並分別以一插 銷穿經其間之管口內,將兩側顯示幕拼接固定於主顯示幕 之旁側,以形成一大型螢幕。」之特徵。
3. 侵權比對結果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2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
至1I所文義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就系爭產品1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要件特徵的文義比對 而言,由系爭產品12照片第2、4、5頁可知,系爭產品該 該兩側顯示幕並未分隔成左、右兩半部,於其間並未設有 一樞接座,使之無法得以樞接座為軸心朝外開啟,而於該 大型LED顯示幕之前、後間無法形成一通道,因此,系爭 產品並未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2B「其中該兩側顯示幕均係 分隔成左、右兩半部,且該靠主顯示幕側之半部,其兩端 係與頂桿及底桿間成分離設置,」及要件編號2C「並於其 間設有一樞接座,使之得以樞接座為軸心朝外開啟,而於 該大型LED顯示幕之前、後間形成一通道。」所文義讀取 。
系爭產品12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惟系爭 產品12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所文義 讀取,則系爭產品12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 圍。
(二)系爭產品13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未落 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專利權範圍:
1. 系爭產品13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至1I所文義 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文義範圍,理由與系爭產品12之上述理由相同,茲引 用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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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系爭專利請求項2技 │要件│系爭產品13技術內容 │是否│
│ │術特徵 │ │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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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2a │如上述比對 │是 │
│ │項所述舞台車大型LE│ │ │ │
│ │D顯示幕(2)之構造,│ │ │ │
├──┼─────────┼──┼──────────┼──┤
│2B │其中該兩側顯示幕 │2b │其中該兩側顯示幕均係│否 │
│ │(22、23)均係分隔成│ │分隔成左、右兩半部,│ │
│ │左、右兩半部,且該│ │且該靠主顯示幕側之半│ │
│ │靠主顯示幕(21)側之│ │部,其兩端並未與頂桿│ │
│ │半部,其兩端係與頂│ │及底桿間成分離設置,│ │
│ │桿(221、231)及底桿│ │ │ │
│ │(222、232)間成分離│ │ │ │
│ │設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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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並於其間設有一樞接│2c │並未設有一樞接座,使│否 │
│ │座(224、234),使之│ │之得以樞接座為軸心朝│ │
│ │得以樞接座(224、23│ │外開啟,而於該大型 │ │
│ │4)為軸心朝外開啟,│ │LED顯示幕之前、後間 │ │
│ │而於該大型LED顯示 │ │無法形成一通道。 │ │
│ │幕(2)之前、後間形 │ │ │ │
│ │成一通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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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侵權比對結果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3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 至1I所文義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就系爭產品1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要件特徵的文義比對 而言,由系爭產品13照片第1、3、4頁可知,系爭產品該 該兩側顯示幕雖分隔成左、右兩半部,其兩端並未與頂桿 及底桿間成分離設置,於其間並未設有一樞接座,使之無 法得以樞接座為軸心朝外開啟,而於該大型LED顯示幕之 前、後間無法形成一通道,因此,系爭產品並未為系爭專 利要件編號2B「其中該兩側顯示幕均係分隔成左、右兩半 部,且該靠主顯示幕側之半部,其兩端係與頂桿及底桿間 成分離設置,」及要件編號2C「並於其間設有一樞接座, 使之得以樞接座為軸心朝外開啟,而於該大型LED顯示幕 之前、後間形成一通道。」所文義讀取。
系爭產品13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惟系爭 產品13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所文義 讀取,則系爭產品13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 圍。
(三)系爭產品14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未落 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專利權範圍:
1. 系爭產品14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至1I所文義 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文義範圍,理由與系爭產品12之上述理由相同,茲引 用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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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系爭專利請求項2技 │要件│系爭產品14技術內容 │是否│
│ │術特徵 │ │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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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2a │如上述比對 │是 │
│ │項所述舞台車大型LE│ │ │ │
│ │D顯示幕(2)之構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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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 │其中該兩側顯示幕 │2b │其中該兩側顯示幕均分│否 │
│ │(22、23)均係分隔成│ │隔成左、右兩半部,且│ │
│ │左、右兩半部,且該│ │該靠主顯示幕側之半部│ │
│ │靠主顯示幕(21)側之│ │,其兩端並未與頂桿及│ │
│ │半部,其兩端係與頂│ │底桿間成分離設置, │ │
│ │桿(221、231)及底桿│ │ │ │
│ │(222、232)間成分離│ │ │ │
│ │設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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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並於其間設有一樞接│2c │並未設有一樞接座,使│否 │
│ │座(224、234),使之│ │之得以樞接座為軸心朝│ │
│ │得以樞接座(224、23│ │外開啟,而於該大型 │ │
│ │4)為軸心朝外開啟,│ │LED顯示幕之前、後間 │ │
│ │而於該大型LED顯示 │ │無法形成一通道。 │ │
│ │幕(2)之前、後間形 │ │ │ │
│ │成一通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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