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91號
抗 告 人 賴福得
輔 助 人 賴培淋
相 對 人 王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7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司拍字19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利用抗告人行為能力不足之機會,詐 得抗告人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設定抵押權,兩造間並 無債權債務關係等語。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 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 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 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 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 ,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 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 高法院51年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決議㈢意旨參照)。三、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起向相對人陸 續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 2%計算,抗告人應於108 年3 月1 日清償,逾期按月計付3% 之違約金及3%之遲延利息,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經依法登記,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 有相對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 件及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3 紙可證,核 與其所述相符,原裁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即無不當,抗告人固執前情詞主張相對人利用抗告人行為能 力不足之機會,詐得抗告人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設定 抵押權,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部分,縱或屬實,亦係實
體上之爭執,揆諸上開說明,原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 資解決,要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原裁定 就相對人之主張及其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就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而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 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 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 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明文。經核本件非訟 事件程序費用即抗告費1,000 元,而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 ,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1,000 元應由抗告人 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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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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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 │ │建築│ │ │ │
│ │號│ │ │ │ │ │ │出│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10│臺南市北區實│臺南市北│3層樓房 │54│53│53│5.│16│平│鋼筋│15│平│全 部│
│ │5 │踐街35號 │區實踐段│鋼筋混凝│.3│.3│.3│77│6.│方│混凝│.0│方│ │
│ │ │ │8地號 │土造 │0 │0 │0 │ │67│公│土造│4 │公│ │
│ │ │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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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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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地│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下│ │ │建築│ │ │ │
│ │號│ │ │ │ │ │ │出│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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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臺南市北區實│臺南市北│3層樓房 │51│50│50│5.│27│18│平│鋼筋│14│平│全 部│
│ │6 │踐街37號 │區實踐段│鋼筋混凝│.7│.7│.7│82│.8│6.│方│混凝│.6│方│ │
│ │ │ │8地號 │土造 │9 │3 │3 │ │3 │90│公│土造│8 │公│ │
│ │ │ │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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