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特留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43號
TNDV,108,家繼訴,43,2019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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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羅祈林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明坤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合,應命補正。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上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05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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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