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8年度,4號
TNDV,108,家繼簡,4,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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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原   告 林李金鳳

訴訟代理人 邱玲子律師
被   告 李源鐘 


      李源峰 

      李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李孫水粉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四分之一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之被繼承人李孫水粉於民國105年3月1日死亡,兩造為 其子女,均為繼承人,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所載,被繼承人扣除已於生前贈與財產外,尚遺留有坐落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麻豆郵局定期存款新臺 幣(下同)50萬元(存單號碼:3-10857296)、活儲9,031元及 麻豆農會活儲11,772元。被繼承人遺留之上開榖興段802地 號土地業經繼承人於107年10月24日辦理繼承登記後,復於 107年11月23日出售予第三人,並於107年12月18日辦理買賣 移轉登記;而麻豆郵局活儲9,031元及麻豆農會活儲11,772 元前已領出花用完畢。是被繼承人目前之遺產實際僅有麻豆 郵局之定期存款50萬元。
(二)兩造之被繼承人李孫水粉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 且兩造並未訂定契約約定不得分割遺產,亦無法律規定不得 分割之情形。茲因兩造就上開郵局之定期存款遺產無法協議 分割,則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遺產。三、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 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51條、116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李孫水粉於105年3月1日死 亡,被繼承人之配偶李漢民業於91年5月22日死亡,原告及 被告均為其子女,均為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四分之 一;又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所示,因兩造無法協議,被繼 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有不予分割之 協議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李漢民及兩造之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等件附卷可憑, 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 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三)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 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 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 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 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所示,原告主張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 例四分之一予以分配,被告雖均未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惟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係依應繼分比例分配,應屬公平合理, 爰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予以分割,判決如主文所示。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乃因共有物分割涉訟,原告、被告間本可互換地位, 本質上並無訟爭性,而係由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案較能增進 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是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雖依法有據,惟被告應訴乃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分 割結果對於兩造均屬有利,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應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應繼分比例四分之一 分擔,較為公允,茲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附表:
┌────────────┬────────┐
│遺產內容 │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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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郵局定存新臺幣50萬元│由兩造各依應繼分│
│及其孳息 │比例四分之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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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