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陳○綱(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華
共同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禎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陳○禎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 件,因聲請人經濟窘困,無力支付聲請費用,業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陳○禎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業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 表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陳○禎間聲請給付扶 養費等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 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