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124號
TNDV,108,婚,124,2019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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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24號
原   告 趙○湶
被   告 裴○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 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第251條第1項所明文。再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 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 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 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 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 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 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 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 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 或協定之地區或國家送達訴訟文書者,應依所簽訂之協議或 協定辦理。(例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 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 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事件,被告為越南國人,且 現在國外,是為訴訟之進行,原告自應提出起訴狀、言詞辯 論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越南國文翻譯文件,供本院送達被告 ,惟經本院於108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上開文 件,該裁定並於108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依首揭條文規定,原告之訴 顯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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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