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445號
TNDV,108,司聲,445,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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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 
代 理 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相 對 人 丁天爵 
相 對 人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七十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登錄面額共計新臺幣陸仟貳佰萬元(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1張,號碼BF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1張,號碼BE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2張,號碼BC0000000、BC0000000)及現金新台幣柒拾貳萬元,准以同額之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78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 讓定期存單,登錄面額共計新臺幣陸仟貳佰萬元(面額新台 幣伍仟萬元1張,號碼BF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1張 ,號碼BE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2張,號碼BC000000 0、BC0000000)及現金新台幣柒拾貳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 07年度存字第7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債券即將 屆期,爰依法聲請以同額之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 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變換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擔 保提存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 存物(同額之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及現金)係屬可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 屬相當,故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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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